针对具体的矿业项目,本次尽调遇事又要说这么几点重要的事。资产投资方因不同的目的,有权决定采纳尽职调查所有方法或其中几种,下列常见的三个问题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一、不能人为割裂技术尽职调查与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之间的关系:
比如澳洲Valmin规范2015年版第3.1条款明确规定:胜任人(Practitioner)必须具备法律、财务等方面的胜任能力,即技术尽职调查必须涵盖必要的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等方面的内容。依据笔者的理解,技术人员不是律师,也不是会计师,但是技术人员在开展技术尽职调查时需要调查重要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法律和财务问题,以及律师和会计师不能胜任解决的问题,只是最终涉及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结论需要由负责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的律师或会计师给出。缺失关键性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内容的所谓技术尽职调查是不完整的,如矿权的合法性状态和经济参数。
二、尽职调查不能代替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针对已完成的资源量估算结果进行以资源开发为目的的技术方案优化和经济论证,如果将可行性研究比作“会计员”,则尽职调查就是“审计员”,是对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资料的调查。在重大技术方案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尽职调查人员可以修正可行性研究的有关参数(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开展的时间不同)。
三、下列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人为设施障碍导致尽职调查人员不能履行尽职调查之责(如投资方不授权时)、或不能完成野外考察、或不能开展专用对口的访谈、或缺失必要的关键性资料和参数、或不能独立完成采用验证工作等,对尽职调查人员因各种原因导致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或实际充当为业主摇旗呐喊角色的,需要特别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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